借着基督的身体向律法死——罗马书7章

2016-02-09 15:34:53   阅读:131次   作者:李信源   来源:生命季刊

罗马书第7章,要谈的是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分三个段落:1-6节,7-13节,以及14-25节。7-25节被认为是罗马书中最难解的段落之一,主要是在“我”的身份上众说纷纭。我们的观点是,这一大段所描述的,与其说是(1)保罗个人的经历,(2)基督徒的经历,(3)非基督徒的经历,(4)犹太人的经历;不如说是前述四类人的一个综合。这段经文就是这个“综合人”的心灵挣扎和信仰经历,在神圣救恩历史上不同阶段的缩影(其中更是有不同阶段的交叉描述)。但是这个缩影,是借着一个“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的基督徒,用一双被启示之光所照亮的眼睛,结合自己在成圣道路上被罪所困、挣扎前行的生命经历,所描述出来的。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第6章讲到要脱离罪,在罪上死;这一章保罗的论证要进到另一个层面,即律法的层面。与基督同死同活在律法层面的表现,就是脱离律法,向律法死。神的话让我们再一次看到,十字架是我们在律法上死的保证。基督徒之自由的定义的另一个层面也在这一章中被启示出来:基督徒自由的本质特点包括脱离律法。脱离律法不是破坏和废除律法,而是在恩典中实现律法的本质。律法的本质就是神的义。

首先,保罗要提出一个一般的原则,或者要提醒人了解一个基本的常识:“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 ν?µος κυριε?ει το? ?νθρ?που ?φ' ?σον χρ?νον ζ?),即律法只对活着的人起约束作用。保罗认为他这封信的收信人不应该不知道这个原则。“你们岂不晓得”(? ?γνοε?τε),可直译作“或者你们不知道”,但作者这样说的本意通常是“你们应该是知道的”,何况他这话是 “对明白律法的人”( γιν?σκουσιν γ?ρ ν?µον) 说的。这里的“律法”(ν?µος)是指摩西的律法。知道摩西律法的人对一般意义上的律法,或对律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律法只对活人起约束作用”这样的原则,应该不会陌生。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接下来,保罗用“就如”(原文γ?ρ)引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第1节所提出的原则。照着1节所说的“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本节合乎逻辑的说法应该是:“当一个已婚妇人还活着时,就被丈夫的律法所约束;她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但是这种“合乎逻辑”的说法,却无法与3节“脱离丈夫的律法……归于别人”的思想相协调(因为她若死了,就不能再归于别人),而保罗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要带出第4节“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之真理。“因此保罗在这两节(2-3节)放弃了严格的合乎逻辑的讲法,而采用了‘丈夫(还)活着…….丈夫若死了’的讲法。”(冯荫坤,卷二,332页)举例的目的是为了讲明真理。在这里,虽然这个例子中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生了变化,但真理的表达(4-6节)并未受到影响。

“女人有了丈夫”(? γ?ρ ?πανδρος γυν?),即和男人有婚姻关系、且被这种关系所制约的女人。在“丈夫还活着”(τ? ζ?ντι ?νδρ?)的时候,她就处在被律法所约束的状态中。“约束”(δ?δεται: δ?ω的现在完成式陈述语气被动态第三人称单数形式),意为“捆绑”(bind, tie)。

“脱离了丈夫的律法”(κατ?ργηται ?π? το? ν?µου το? ?νδρ?ς):伴随着丈夫的死亡,受律法保护的婚姻关系,以及律法赋予丈夫管辖妻子的权力都终止了;妻子就“被从丈夫的律法中释放出来”了,换句话说,“丈夫的律法”对妻子就无效了。“脱离”(κατ?ργηται)一词,在原文也有“使无效”的意思。

【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前面从律法意义上讲“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现在是从伦理意义上讲,这个女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若归于别人”(即“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便叫淫妇”(µοιχαλ?ς χρηµατ?σει),即“被称为淫妇”,或“有了淫妇之名”。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λευθ?ρα ?στ?ν ?π? το? ν?µου),意思是,她就从律法中被释放出来而成为自由的。如此一来,她就是作了另一个男人的妻子,也不会被称为“淫妇”了。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这节经文,讲到了十字架与基督徒成圣生活之关系的精髓。

保罗在第1节中陈明一个原则—“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在2-3节的例子中又提炼出另一个原则—“一个人的死,可以使他(或另一个人)脱离律法的约束”(换言之,一个人的死使得律法对他失去约束力)。所以,他在本节就以“这样说来”(?στε,原文中在句首),引出一个推论:“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κα? ?µε?ς ?θανατ?θητε τ? ν?µ? δι? το? σ?µατος το? Χριστο?)。在说出这个推论之前,保罗加上“我的弟兄们”(?δελφο? µου)几个字,以提醒罗马信徒注意:他将要说出的这个推论是至关重要的。在6:11中,他已说过“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µε?ς λογ?ζεσθε ?αυτο?ς [ε?ναι] νεκρο?ς µ?ν τ? ?µαρτ??);现在他要强调另一个层面的“死”—“在律法上死”。“在律法上也是死了”(?θανατ?θητε τ? ν?µ?),即“向着律法被治死了”(were put to death to the law)。

我们必须谨记罪和律法之间的关系,罪是借着律法在我们身上显出它的能力的,因为“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15:56)。我们若仍然“活在罪中”(6:2),律法定罪的权势就会不断显明在我们身上;我们若仍“在律法之下” (6:14),罪就会继续在我们的生命中“作主”(6:13)。只有我们不再活在“律法之下”时,罪在我们身上的权势也才会被彻底瓦解。这就是为什么保罗在第6章讲完向罪死之后,在第7章立即开始讲“向律法死”。

“死”(?θανατ?θητε)在这里是被动语态动词,表明我们“被治死”是神主动的作为。这个“死”来自于“在他(基督)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来自于 “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6:5,6);所以此处说,你们“在律法上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δι? το? σ?µατος το? Χριστο?)。总之,我们之所以能够在律法上死,是基于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十字架奠定了我们“在律法上死”的基础。我们可以套用加拉太书6:14的经文说:“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就律法而论,我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 基督十字架有“解决”律法的功用。这是使徒保罗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歌罗西书2:14说,“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他撤去,钉在十字架上。”在论及该节经文时,Peake说,“当基督被钉十字架的同时,神也将律法一并钉于其上”(《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七467)。十字架彻底扭转了我们和律法的关系。

“叫你们归于别人”(ε?ς τ? γεν?σθαι ?µ?ς ?τ?ρ? ):以至于你们可以把自己归于别人。这是神使我们“在律法上死”的目的。“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τ? ?κ νεκρ?ν ?γερθ?ντι):“别人”的同位语。因着一次(藉十字架而有的)死亡,我们结束了与“律法”的旧关系,建立了与基督的新关系。这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是我们新的主人。这是“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之后而有的“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的联合”。从此我们就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了。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να καρποφορ?σωµεν τ? θε?):由?να(好叫)所带出的目的从句,意思是,神“借着基督的身体”使我们“在律法上死了”,目的是为了“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在此处,保罗开始把第二人称的“你们”换成第一人称的“我们”,由从对“你们”讲这些真理,到认同“你们”以表明这些真理是适合“我们”所有基督徒的。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因为”(γ?ρ)表明本节(和6节)对前一节起说明作用。“我们属肉体的时候”(?τε γ?ρ ?µεν ?ν τ? σαρκ?),直译作“当我们是在肉体中的时候”,是指“基督徒以前生活的光景”(活泉,卷五,111页)。“恶欲”(τ? παθ?µατα τ?ν ?µαρτι?ν),直译作“罪恶的欲望”,或“犯罪的热情”。但此处最好是把所有格的τ?ν ?µαρτι?ν(罪恶的)理解为受词所有格(objective genitive),如此,这个短语的意思就是“导致(各种)罪恶之行径的欲望”。从这一节起,保罗开始讲述罪作为人的本性,是如何在人生命中工作的。这种本性之罪会被外部的力量刺激起各种“欲望”,以至于使不可见的罪性,转化为可见的罪恶行为。所以保罗说那些“恶欲”是“因律法而生的”(τ? δι? το? ν?µου)。这就好像在说,“恶欲”在人的肉体中安眠,却被律法所唤醒,以至于恶行便如大水般泛滥了。加尔文解释本节时说(转引自Cranfield,卷上,476页):“缺乏圣灵的同在,律法发挥着更加煽动我们内心的作用,必致爆发出情欲”;又说,“人越被义所制止”,人类腐败本性的“邪僻与情欲就越欲火攻心地爆发出来”。

“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νηργε?το ?ν το?ς µ?λεσιν ?µ?ν):“发动”即“做工”,并且是借着“我们的肢体”做工,因为这“肢体”曾经“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6:19)。“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ε?ς τ? καρποφορ?σαι τ? θαν?τ?),直译作“以至于结出果子面对死”。这正是保罗在6:21所问的(原文直译):“所以你们在当时有什么果子呢?(不过就是)你们现今看为可耻的那些事情—因为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啊!”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这一节是6章22节之思想的翻新,区别在于把我们与“罪”的关系切换为与“律法”的关系。6:22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νυν? δ? ?λευθερωθ?ντες ?π? τ?ς ?µαρτ?ας δουλωθ?ντες δ? τ? θε?, ?χετε τ?ν καρπ?ν ?µ?ν ε?ς ?γιασµ?ν, τ? δ? τ?λος ζω?ν α??νιον.)这节经文说,“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但现今”(νυν? δ?),正像我们在讲解6:22在已经说过的,在时间上,有与过去所发生之事件进行较强烈对比的意味;而这节经文所要对比的是上一节的“当我们属肉体”之时的光景。“但现今”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脱离” (κατηργ?θηµεν)一字为被动语态,我们不是脱离这一动作的主动发出者,乃是脱离这种状态的被动承受着。基督十字架的工作“使我们脱离了律法”(κατηργ?θηµεν ?π? το? ν?µου)。“捆”(κατειχ?µεθα)是未完成式被动语态陈述语气第一人称复数,表明,过去我们持续地被捆绑和限制在律法之中。这个“脱离”,不是因为我们靠自己的力量,活着挣脱了那“捆我们的律法”;而是因为我们在律法的捆绑中“死”掉了。这是对第4节“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的重述与确认。不同的是,此处的“死”(?ποθαν?ντες),用的是动词?ποθν?σκω 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分词(“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的 “死”是不定过去式被动态动词?θανατ?θητε),原因是,4节的“在律法上(被治)死”强调了神主动的作为和永恒的计划,而本节的“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强调的是“死”这件事情已经客观而真实地发生了(虽然它可能是主动态含被动义)。

“叫我们服事主”(?στε δουλε?ειν ?µ?ς),可直译作“所以我们服事”(原文无“主”字,但从上下文可知服事的对象必定是主)。“服事主”的意思就是4节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να καρποφορ?σωµεν τ? θε?),基本上也是6:22的意思:我们既“作了神的奴仆”,就应当“服事主”(此处的动词不定词“服事”,就是“作奴仆”的意思),也应当“有成圣的果子”。既然我们已经“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并且又“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我们一举一动必显出不同于旧造的新生命之“新”,以至于“我们服事主”,也必定“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ν καιν?τητι πνε?µατος κα? ο? παλαι?τητι γρ?µµατος)。注意这里“新”(καιν?τητι)与“旧”(παλαι?τητι)的对比。哥林多后书3:6说,“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律法的)字句,乃是凭着(恩典的)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译:圣灵〕是叫人活。”律法有叫人知罪和定罪功用,并不能救人脱离罪,所以叫人死;圣灵赐信心叫人活。总之,基督的十字架把我们从律法掌权的范围转移到恩典掌权的范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如何读明白保罗的比喻?
可以先把这个比喻(2-3节)放在一边,将第1节与第4节连起来读﹕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吗?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在第1节中,保罗要说的是,“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换句话说,当人一旦死去,律法在他身上就没有权势了。第4节上半节是保罗根据第1节得出的结论﹕“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也就是说,借着基督的死,我们因信也归入了基督的死;我们既然已经死了,那只管“活人”的律法对我们来说就没有权势了。

明白了这一点,保罗的比喻就容易读了。读这个比喻不能硬套,只需领会保罗的意图即可。保罗是说死亡会改变人和律法之间的关系,人一死,律法对人的约束力就失效了。如同丈夫死了,妻子脱离了婚姻的约束,就可以嫁人一样,我们既因旧生命已死,不再受律法的约束,就可以“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 律法是罪吗? 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Τ? ο?ν ?ρο?µεν;) 和6:1同样的句式,意思是,“对我们前面所讲的,我们可说什么呢?”1-6节中,保罗讲到律法是“捆绑”我们的,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的“恶欲”是“因律法而生的”,基督徒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的人,现今已经“脱离了律法”。这样的讲论,可能又会让某些人产生错误的推论:律法是罪。保罗似乎预感到有人会如此推论,他要立即扭转一些人对律法的错误观念,因此他问道:“律法是罪吗?”(? ν?µος ?µαρτ?α;) 当他这样问时,否定的答案已经包含在问句中;当他再加上µ? γ?νοιτο(断乎不是!)时,表明他对上面问题的否定是绝对的。

虽然律法不是罪,但律法和罪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关系。保罗接着说,“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λλ? τ?ν ?µαρτ?αν ο?κ ?γνων ε? µ? δι? ν?µου):可直译作“然而,若非借着律法,我就不知道罪”。的确,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δι? γ?ρ ν?µου ?π?γνωσις ?µαρτ?ας);这是律法的重要功用。但是这里的“知道”超越了知识层面的“知道”,更多是经验层面的“知道”。为了说得更具体,保罗引一条诫命为例:“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τ?ν τε γ?ρ ?πιθυµ?αν ο?κ ?δειν ε? µ? ? ν?µος ?λεγεν, Ο?κ ?πιθυµ?σεις)。“不可起贪心” (“不可贪恋”,希伯来文是dmoßx.t; al,七十士译本作Ο?κ ?πιθυµ?σεις),即“十诫”最后一诫的缩略(见出埃及记20:17;申命记5:21)。根据十诫,我们可以给“贪心”下一个定义:贪心是一种企图拥有不属于自己之财物的欲望;它与神公义、圣洁、良善的属性相抵触,因而为神所恨恶、所禁止。“不可起贪心”当然不是在给“贪心”下定义。但为什么当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时,“我”就知道“何为贪心”了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1)在“不可起贪心”的诫命颁布之先,贪心已经在罪人里面;只是没有诫命,人并不知道他这渴望拥有他人财物的意念,是神所恨恶之罪。当诫命之光临到时,这犯贪心之罪的人或许会恍然明白他是有贪心的人。(2)当“不可起贪心”的诫命临到人时,人肉体里的贪欲,就在反抗诫命的过程中暴露出贪心的本质,并有了贪恋不属于自己之财物的行为。总之,律法使人对贪心有了实际的知识与经验。

【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在这一节的开头,保罗用一个“然而”(δ?),转到对“罪”在“律法”和“我”之间关系中所扮演之角色的讨论上。在这里,保罗再一次运用拟人化的手法,把“罪”说成是一个伺机作恶的家伙。事实上,当“罪”字第一次出现在圣经中时,就是以拟人化的手法被描写为一头“蹲伏”在门前的猛兽;而且这猛兽“蹲伏”在门前,是要得着人为它的猎物。

“(罪)趁着机会”(?φορµ?ν δ? λαβο?σα ): “当(罪)抓住机会的时候”,或“当(罪)抓住机会之后”。“机会”是指神的诫命来到的时候。“罪”做工的模式和蛇(撒但)在伊甸园中诱惑亚当夏娃的模式如出一辙。蛇“抓住”神给亚当“不可吃”之命令的机会,诱惑了人类始祖;而罪是“ 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µαρτ?α δι? τ?ς ?ντολ?ς κατειργ?σατο ?ν ?µο? π?σαν ?πιθυµ?αν)。“发动”(κατειργ?σατο,κατεργ?ζοµαι 的不定过去式中间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形式),即“生出”、 “制造出”(5:3“患难生忍耐”的“生”用的就是这个字)。“罪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的意思是,罪利用诫命的来到,在“我”里面生出各种贪心来。

注意,虽然此处“罪”被拟人化,但切不可把它看作是一种外在于“我”的存在物。 2 “罪”是“我”的本性,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反叛神,不顺从神的命令。贪心这种东西本来就在罪中,像胎儿在母腹中一样。诫命的到来刺激了它,它就生出各种贪心,叫“我”去贪恋不属于“我”的财物,以至于违背神的诫命。Byrne认为,从神来的诫命,唤起人的一种潜在的习性,就是不耐烦于被造者对创造之主的依赖,要起而叛变;在各种具体的贪欲及所引致之行动的背后,就是这种基本的欲望:无限制地拥有我所要的,以及做我所选择的(转引自冯荫坤,卷二,403页)。Cranfield认为,诫命所加诸人身上的限制,原是要保障他真正的自由和尊严;但此恩慈的用意,可被误解和扭曲,变成要夺去人的自由,和攻击人的尊严,从而引致人对创造主—他真正的主人—的愤恨和反叛(同上)。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χωρ?ς γ?ρ ν?µου ?µαρτ?α νεκρ?):“罪是死的” 不是说罪不存在了,而是指罪不活跃,像一个人睡着一样一动不动(我们常说一个人睡得像个死人)。

【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9,10两节应该放在一起解。和合本中9节最后的“我就死了”(?γ? δ? ?π?θανον),在希腊文圣经中是在第10节的开头。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γ? δ? ?ζων χωρ?ς ν?µου ποτ?):加尔文把这里的“我”(?γ?),看作是保罗自指;“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的”,是指保罗悔改归正之前说的。那时律法虽然摆在他面前,但由于他不能正确理解律法,对他来说就如同“没有律法”一样(Cranfield说这是一个相当“大胆”的解释。参氏着,卷上 495页)。Denney认为,这里指的是“人类早期还没有失去乐园以前的情况”。Shedd说这是人的良知还没有被唤醒,道德责任尚未被临到之前(参活泉,卷五,115-116页)。但最好把这句话看作(如格兰菲所说):保罗以一般意义使用第一人称去指律法颁布之前人类的处境(卷上,495页)。“没有律法”(χωρ?ς ν?µου),此处应该和5章13节中的“没有律法”(µ? ?ντος ν?µου)意思相同,即“律法尚未存在的时候”。“活着”(?ζων),是指没有律法之前,人的肉体生命一直是活着的。但实际情形是,以前没有律法我就不知道自己是死的(虽然“众人都死了”,参罗5:12-13)。律法叫人知罪。没有律法,人也不知自己是在罪中,当然也就意识不到自己是死的(死在过犯罪恶中),反以为自己是“活着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λθο?σης δ? τ?ς ?ντολ?ς ? ?µαρτ?α ?ν?ζησεν)。“诫命来到”(?λθο?σης δ? τ?ς ?ντολ?ς),独立所有格,意思是“当诫命来到时”(活泉,卷五,116页)。“又活了”(?ν?ζησεν : ?ναζ?ω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把“又活了”译作“就活跃起来了”,可能更合乎经文原意。诫命好像闹钟,把“罪”叫醒了,恢复了它的活力。但最好理解作,人对罪的意识被唤醒了。罪的权势在人的生命中因而也变得更加真实有力,也更加可怕了。以至于人在罪的权势下,软弱得像“死了”一般(从14-23节我们将看出这个意思)。“我就死了”(?γ? δ? ?π?θανον)在原文中是在第10节的开头, “死了”(?π?θανον : ?ποθν?σκω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一人称单数。)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ντολ? ? ε?ς ζω?ν):神颁布诫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乃叫人遵守诫命而得以存活。这是神与人立约的重要内容,是神的应许。申命记30:6,16,19都说到这个真理:“耶和华你神必将你心里,和你后裔心里的污秽除掉,好叫你尽心尽性爱耶和华你的神,使你可以存活”(6节);“吩咐你爱耶和华你的神,遵行他的道,谨守他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16节);“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19节)。但保罗却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反倒叫我死”(κα? ε?ρ?θη µοι ……α?τη ε?ς θ?νατον):直译作,“这(诫命)被证明是叫我死”。但为什么“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呢?11-13节回答了这个问题。

【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趁着机会”(?φορµ?ν λαβο?σα)和“借着诫命”(δι? τ?ς ?ντολ?ς),都是第8节的用词。但第8 节只是说“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而这一节则把“罪”的终极目的揭露出来了:它“趁着机会”,“借着诫命”,是为了置“我”于死地。原来,看上去好像是“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事实上,是“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第13节更直截了当地说,“叫我死的乃是罪”。

“我”是怎样被“杀死”的呢?原来罪利用诫命所提供的机会(这本来是个可以让我知罪、脱罪的好机会),欺骗和引诱我(如同蛇引诱夏娃),叫我违背诫命,与罪同谋,成为罪犯;这样,我就把自己放在了与诫命对立的地位,审判与刑罚临到我,我被判定该死,于是被“杀”了—我在灵里死掉了。神对亚当说的话—“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应验了。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我”无话可说,只能承认:“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µ?ν ν?µος ?γιος, κα? ? ?ντολ? ?γ?α κα? δικα?α κα? ?γαθ?)。无论是就其来源,或就其目的而言,律法和诫命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制定律法,目的是使人知罪,并使定罪有标准。但神颁布律法之更深远的目的,是叫人对自己遵行律法的能力彻底绝望,好叫“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罗3:21)。神用他所颁布的律法为他儿子的十字架铺路。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 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既然如此”(ο?ν,或作“如此说来”):至少在三个方面表明本节和前面经文的关系,(1)在12节所表明“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基础上,否定了“那良善的叫我死”的推论;(2)在11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叫我死的乃是罪;(3)借着诫命,罪极恶的本质被显明出来。

“那良善的”(Τ? ?γαθ?ν):从前面“圣洁、公义、良善”三个描写律法(诫命)之本质的形容词取其最后一个,加上定冠词以代称律法或诫命。保罗如此排列“圣洁、公义、良善”三个词,可能有其目的,把“良善”放在最后是为突显“良善”(参林前13:13—“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当然,保罗也可能受拉比传统的影响,这个传统以“良善”作为“律法”的代称(参Cranfield,卷上,499页)。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Τ? ο?ν ?γαθ?ν ?µο? ?γ?νετο θ?νατος;)意即“那良善的成了(叫)我死的原因吗?” 保罗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有人可能会根据前面的话题,做出这样的推论。因为我们确实看到,罪“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8节);“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0节);罪“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1节)。据此,作错误推论的人会说,看上去律法或诫命很像是置“我”于死地的原因哪!这个错误的推论把“叫我死”的原因归咎于律法,最终等于归咎于神;因为律法(诫命)的来源是神,律法的本质显明了神“圣洁、公义、良善的”本质。所以,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恰恰相反,“叫我死的乃是罪!”(µ? γ?νοιτο: ?λλ? ? ?µαρτ?α) 正因为“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才“显出(真)是罪”。不但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恰恰相反,当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的时候,反而暴露出它“恶极了”的本质。诫命有一个“副产品”,就是叫罪显出它邪恶的本质来。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原晓得”(ο?δαµεν γ?ρ):直译作“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我们)知道”(ο?δαµεν)是第7章所使用的6个第一人称复数动词之一。 这些第一人称复数动词,出现在第7章中,其意义常被解经家所忽略。保罗以复数与单数的第一人称动词交替使用,很可能有一种以个体视角表达群体生命状况之普遍性的意图。“我们原晓得”什么呢?“晓晓得”三项内容:

(1)“律法是属乎灵的”(?τι ? ν?µος πνευµατικ?ς ?στιν):律法来源于神,“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所以就其本质而言,它是 “属乎灵的”。(2)“但我是属乎肉体的”(?γ? δ? σ?ρκιν?ς ε?µι):“属乎肉体”,常和“属灵的”相对使用,此处的意思是,“被限制或常常落入在肉体的软弱中”。保罗在哥林多前书3:1 说,他不能把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当作 “属灵的”(πνευµατικο?ς),而是把他们当作“属肉体的”(σαρκ?νοις),在基督里为“婴孩”的(νηπ?οις ?ν Χριστ?)。从地位上说,保罗称哥林多信徒为“圣徒”(林前1:2);但就属灵生命的实际状况说,他们则是“属肉体的”,是“婴孩”。所以,14节这里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并非是说“我”还是一个不信的人,而是说“我”仍活在软弱的肉体中,受到肉体的各种限制,靠自己无力追求属灵的事。这种软弱、限制和无力的主要原因,是(3)“(我)已经卖给罪了”(πεπραµ?νος ?π? τ?ν ?µαρτ?αν)。这句话最好译作“(我)已经被卖在罪的权势下了”。注意,“卖”(πεπραµ?νος)是动词πιπρ?σκω的完成式被动语态分词主格阳性单数形式,表明“(我)被卖在罪的权下”的动作已经完成。虽然这个已经完成的动作,仍持续地产生着影响,但并非意味着“我”还没有被“赎出来”。所以,“(我)已经被卖在罪的权势下了”这句话,不应该解释作“我”尚未得救;而应该解释为,罪的权势对“我”仍产生影响。正因为“我”仍活在肉体的软弱中,受肉体的限制及罪的影响,所以才有了15-23节基督徒生命中的冲突与挣扎。

【15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因为”(γ?ρ)这个表原因的连词,用在这里的目的,是要把14节“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和15-23节所描述的冲突与挣扎的情景联系起来。和那些在一节甚至几节经文中都没有动词的情况不同,保罗在这一节经文中就用了6个动词(都是现在式第一人称单数),其中翻译成“作”(做)的就有三个不同的词: κατεργ?ζοµαι,πρ?σσω,ποι?(三个“作”是同义词)。另外还有γιν?σκω(知道,明白),及θ?λω(愿意)与µισ?(恨恶)。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γ?ρ κατεργ?ζοµαι ο? γιν?σκω):在对“明白”(γιν?σκω)一词的解释上,解经家分歧较大。这个动词的意思有“知道”、 “理解”、“觉察到”、“认识到”、“注意到”、“承认”、 “认可”、“选择”,也有关系层面的含义。此处主要是指“我不理解我所作的”—与其说“我”真的不理解“我所作的”,不如说这是一个“属乎肉体”、被罪的权势所影响的人的无奈的叹息(到后面他更是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在不能胜过罪的辖制之无奈及无力感中挣扎,是15-24节的基调。接着,“我”解释其原因:“(因为)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直译:然而如果我所不愿意(做)的我却做了,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ε? δ? ? ο? θ?λω το?το ποι?):这是一个由ε?(如果)引出的第一类条件句(一般说来,第一类条件句所假定的事,是实际上发生的事,但也有例外。参Daniel B. Wallace所举的马太福音12:27-28的例子,p. 691)因为有前面(15节)的“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的陈述,此处“如果”所带来的假定,一定是真实地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换言之,由于“我”活在肉体的限制和罪的辖制之中,虽然我知道有些事合乎律法良善的本质,但“我”却不做;倒是那些违背律法良善之本质的事,我反而去做了。

“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σ?µφηµι τ? ν?µ? ?τι καλ?ς)中的“应承”(σ?µφηµι),意思是 “赞成”(concur)或“同意”(agree with)。全句话的意思是,我赞成律法,并愿意为其作见证说,律法是良善的(参BDAG,p. 960)。这里的“我”,根据前述之状况,特别是那些经验性内容,不得不承认律法是良善的,神设立律法的用意是好的。这个结论句,是对12节“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所做的回应。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本节开头的副词短语νυν? δ?,和6节用于时间上的含义不同(那里作“现今”解),此处是用作逻辑推论,即从前面的事实,推出后面的结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如果前述的情况是真实的,那么,那些“我不愿意的”或“我所恨恶的”事情,就不是这个赞成律法之本质是良善的“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住在我里头的罪”(?λλ? ? ο?κο?σα ?ν ?µο? ?µαρτ?α),是“旧人”的本质。是一种与新生命相对立的存在。保罗说“住在我里头的罪”做了那些“我不愿意做的”事情,全然没有为“我”开脱的意思。事实上,“住在我里面的罪”就是“我的罪”。重生之前,我是“罪”的奴仆。重生之后,它成了我新生命的仇敌,常常试图动摇我生命的根基,引诱我去做与律法之良善本质相悖的事情,以夺去我在基督里的自由,使我再带上“奴仆的轭”。而事实上,“我”确实常落入罪之权势的影响之下。

这里揭示出基督徒所有的一个真实、深刻、也叫人感到震惊的灵性境况:虽然我们已经被圣灵重生在基督里,且有基督的生命在我们里面,但罪性仍然在我们里面有一席之地。如若不然,基督徒就完全无须走成圣之路了,也无须不断经历十字架钉死“旧人”的能力了。我们是蒙恩的罪人。保罗在说到“在罪人中我是罪魁”(?ν πρ?τ?ς ε?µι ?γ?)时,他用了现在式动词ε?µι(是)—他现在是,且持续是“罪人中的罪魁”。在启示之光的照耀下,我们看见保罗对基督徒生命境况之洞察的深刻与冷静。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我也知道”(ο?δα γ?ρ),直译作“因为我知道”。由“因为”所开始的这节经文,目的是要用进一步的解释,来支持17节的内容。“我知道”(ο?δα)表明,“我”对这种状况十分清楚,即,“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ο?κ ο?κε? ?ν ?µο?, το?τ' ?στιν ?ν τ? σαρκ? µου, ?γαθ?ν),直译作:“没有什么好的(东西)住在我里面,就是在我的肉体里面。”为避免人们误以为“在我里面”(?ν ?µο?)就是在“我整个人里面”(因为我整个人已经从罪的权下,转移到基督的权下),保罗马上加上一个带限制性的说明:“就是在我肉体里面”(το?τ' ?στιν ?ν τ? σαρκ? µου)。 如此,我们就可以正确地认识到,基督徒虽然是已经有基督生命的人,但在我们里面仍有“肉体”的一席之地。这里的“肉体”就是指着我们的罪性而言,NIV译作“sinful nature”。在这样的“肉体”中,当然“没有良善”。因为“良善”是神的属性,是神所赐律法的本质,而“肉体”中所有的正好相反。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τ? γ?ρ θ?λειν παρ?κειτα? µοι, τ? δ? κατεργ?ζεσθαι τ? καλ?ν ο?):这句话可理解为,那(行善的)愿望我是有的(好像就在手边一样),但我没有(能力)行出来。“由得”(παρ?κειτα?,现在式中间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的意思是,(某种东西)就在手边,随时都(有)。“立志(为善)”(θ?λειν)和“行出(善)来”(κατεργ?ζεσθαι)都是带冠词的不定词,都可以当名词用。“我”随时都有“立志为善”的愿望,但“我”却没有随时“行出来”善的能力。说到底,这是因为“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一旦落入“肉体”的捆绑与限制中,当然得不着行善的能力。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这两节经文是对15节下半节,及16节和17节内容的重述,两部分经文所用的词汇和语法结构大致相同。这个重述是强调性的重述。这两节经文不是简单重复一下前面所说的内容而已;而是在经过对15-16节所陈述之状况的分析(见18节)之后,更确定无疑地揭示出,那个“住在我里头的罪”,是如何使“我”做不出“我所愿意的善”,反倒使“我”做出“我所不愿意的恶”。

【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1-24节是为14-20节作结论的段落。
本节开头的?ρα(所以、结果是)表明,依照前面的讨论,现在似乎到了讨论的逻辑终点,要有一个结论了。这个结论是什么呢?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Ε?ρ?σκω ?ρα τ?ν ν?µον )。“我觉得”(Ε?ρ?σκω)最好译作 “我发现”。这是文中的那个“我”,在经历了诸多的冲突与挣扎后,对其信仰过程中矛盾现象的一个俱有启示性的洞察(虽然是带有主观色彩的“我发现”,但也不能认为这是纯主观的东西)。然而“我发现”的“这个律”是指什么呢?释经学者的意见可分两种:(1)认为仍是指摩西的律法;(2)有别于摩西律法的另一种“律”—一种定律、原则或规律。放在经文上下文看,第(2)种看法比第(1)种看法更有说服力。我们采纳第(2)种看法。

这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τ? θ?λοντι ?µο? ποιε?ν τ? καλ?ν ?τι ?µο? τ? κακ?ν παρ?κειται:)。这句话可译作:“有恶与我,就是与立志行善的我同在。”甚至可以理解作:“我思善之时,便想作恶”,或,“我行善之时,却在作恶”。这个“律”何等诡异! “恶”(τ? κακ?ν)带定冠词,指违背神律法的恶行;“行善”(ποιε?ν τ? καλ?ν),就是活出律法圣洁、公义、良善的本质(不是守摩西律法的规条)。对于一个没有“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的人,必然会受制于这样一个诡异之“律”。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本节开头的“因为”(γ?ρ)表明22节及23节都是用来支持21节所提出的“有个律”的真实性。

照原文直译,“按照我里面的意思”应作“按着我里面的人”(κατ? τ?ν ?σω ?νθρωπον)。“里面的人”表明在“我”里面还有一个与“肉体”(18节)完全不同的存在。这个“里面的人”也是和6:6中的“旧人”(? παλαι?ς ?νθρωπος)相对的一个存在。和那个必须被钉死的“旧人”不同,这个“里面的人”俱有新生命的特质。这种新生命的特质,是借着圣灵的重生而有的。和“肉体”中“没有良善”的状况相反,这个“里面的人”的灵性特征是“喜欢神的律”。“我是喜欢神的律”(συν?δοµαι τ? ν?µ? το? θεο?)可译作“我就欣然赞同神的律”,意思与16节所说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σ?µφηµι τ? ν?µ? ?τι καλ?ς)相同。因此这里的“喜爱神的律”,是指“我”喜爱神律法的圣洁、公义、良善的本质,愿意活出这种本质。

【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在这一节经文中,出现了三个 “律”:“我肢体中的另一个律”(?τερον ν?µον ?ν το?ς µ?λεσ?ν µου)、“我心中的律”(τ? ν?µ? το? νο?ς µου)和“我肢体中犯罪的律”(τ? ν?µ? τ?ς ?µαρτ?ας τ? ?ντι ?ν το?ς µ?λεσ?ν µου)。这三个“律”是指三种不同的规律。“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是重提21节的“我觉得有个律”;但此处强调这个“律”是“在我肢体中的另一个律”。

“另一个律”(?τερον ν?µον)的“另”字,表明了此“律”和“我心中的律”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思想与行为的规律。如前所述,这个“律”十分诡异,表现在“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此处的“我觉得”(βλ?πω)仍以译作“我发现”或“我看见”为好(“觉得”有一种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肢体”(το?ς µ?λεσ?ν )和“肉体”(τ? σαρκ? µου), “我的心”(το? νο?ς µου)和“里面的人”(τ?ν ?σω ?νθρωπον),在这段经文的背景中,是两对可以互换的概念。

这节经文中有两个分词值得注意:?ντιστρατευ?µενον (交战)和α?χµαλωτ?ζοντ? (掳去)。“和我心中的律交战”的意思是,那“另一个律”一直处在一种和“我心里的律”战斗争竞的状态中。 “我心中的律”,就是“我里面的人”所喜欢的“神的律”(22节),或说是“我里面的人”对“神的律”喜爱,以及“我”愿意行出神律法的圣洁、公义、良善的愿望。“交战”(?ντιστρατευ?µενον,动词?ντιστρατε?οµαι的现在式中间态分词直接受格阳性单数):处于交战状态,以武力竞争。这个分词的性数格,都与它所修饰的 ν?µον (律)一致。

“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κα? α?χµαλωτ?ζοντ? µε ?ν τ? ν?µ? τ?ς ?µαρτ?ας τ? ?ντι ?ν το?ς µ?λεσ?ν µου):这是用κα?(并且)连接的第二个分词短语,进一步用来形容“另一个律”,意思是,这个“律”不但与“我心中的律”交战,而且在交战中“我”成了他的俘虏。“掳去”(α?χµαλωτ?ζοντ?,动词α?χµαλωτ?ζω的现在式主动态分词直接受格阳性单数):使……成为俘虏,征服(某人或某物),夺去某人的心。这个分词的性、数、格,也都和它所修饰的ν?µον(律)一致。这“另一个律”在与 “我心中的律”交战中,俘虏了“我”,把 “我”带进“犯罪的律”的辖制里面。于是,“我”这本该向罪死的人,却又成了罪的奴仆, “我”的光景就可想而知了。

这“另一个律”以及“罪的律”的存在表明,在“我”的信仰生活中,恶之与善,如影随形,“我”成了善恶交战的战场,“我”成了二律争夺的对象。“我”愿意为善之时,恶的势力就试图瓦解“我”的为善之意;但若让“我”屈服于恶的权势之下,“我”又于心不甘(因“我里面的人是喜欢神的律”)。

【24】 我真是苦啊!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在经过前面所描述的生命与灵性中的深刻而持久的冲突与挣扎之后,“我”发出了这样的呼喊:“我真是苦啊!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三个常见的英文译本分别译作:(1)O wretched man that I am! who shall deliver me from the body of this death? (KJV)(2) Wretched man that I am! Who will set me free from the body of this death? (NASB)(3)What a wretched man I am! Who will rescue me from this body of death? (NIV)

“我真是苦啊!”(ταλα?πωρος ?γ? ?νθρωπος)可直译作:“我,(真是)一个悲惨的人哪!”“我”没有办法,“我”无力救自己脱离这种光景(如同在沼泽里的人,越挣扎就陷得越深)。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τ?ς µε ??σεται ?κ το? σ?µατος το? θαν?του το?του;): “这死的身体”(直译),显然是指前面提到的“肢体”,也是 18 节所说的“肉体”。“肢体中犯罪的律”和“肉体中没有良善”的状况,都必定导致死亡。活在“肉体”中的人,几乎可以说就是活在死亡中的人。“谁能救我脱离……呢?”(τ?ς µε ??σεται ?κ…): 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谁“能”救我,而是“谁”救我。救我的能力取决于救我者的身份与位格。一个“对”的“谁”才“能”使我得脱痛苦的深渊。这就是为什么主耶稣问门徒:“你们说我是谁?”(太16:15)保罗也说:“因为知道我所信的是谁。”(提后1:12)

有解经家认为24节是“绝望的呼声”,但Cranfield认为,24节是一个深邃的剧烈痛楚,但绝对不是绝望的呼声;而“谁能救我”则表达了“说话之人对于他知道必定要来临的事之热切渴望”(Cranfield,卷上,517页)。的确,这不是绝望的呼喊,因为接下来的答案反而让我们感觉到,“我”对“谁能救我”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满有把握的。

【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χ?ρις δ? τ? θε? δι? ?ησο? Χριστο? το? κυρ?ου ?µ?ν):这是一切问题的答案,更是第7章的答案,特别是24节问题的答案。谁?—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只要“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4节),罪,肉体,肢体中犯罪的律,这一切都不能再奴役“我”。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ρα ο?ν α?τ?ς ?γ? τ? µ?ν νο? δουλε?ω ν?µ? θεο?, τ? δ? σαρκ? ν?µ? ?µαρτ?ας.):在上半节的高潮之后,跟着出现的这句话,使解经家颇费脑筋(以至于有人认为它是后人加上的注解,如Bultmann等,参冯荫坤,卷二449)。怎样理解这句话呢?这句话很像是“我”在经过上半节的感恩的欢呼后的“痛定思痛”。从7章14节一直到24节,都在呼唤和走向25节上半节所展示的高潮——“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而25节下半节这句话则是回望这个高潮时,所发出的一句平静的总结。这个在二律交战中沉浮挣扎的“我”,在主耶稣基督里得着了生命的自由。现在他回顾那个沉浮、挣扎的过程,带着感恩的心得出结论(注意这两个明显用于引出结论的连词(?ρα ο?ν)说:“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这句话让读者感受到“我”的平静与释放,也成为引出第8章之内容的过渡句。第8章1节,是第7章之结论的延续:“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Ο?δ?ν ?ρα ν?ν κατ?κριµα το?ς ?ν Χριστ? ?ησο?)。这节经文也是用?ρα(因此,如此看来)带出的结论句。借着这个延续的或纵深的结论,“我”将从沉浮挣扎以至被释放,进入靠圣灵而有的得胜。


注 释

1. 创世记第4章4-7节说,因耶和华看中了亚伯的供物,却没有看中该隐的供物,该隐就大大的发怒,变了脸色。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他。”“恋慕你”(Atêq'WvåT.)即“渴望得到你”。
2. 在这一点上,不能把“罪”与“蛇”类比。蛇作为撒但的化身,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物,他诱惑的是尚未犯罪之人。只有在人堕落之后,罪才成了人性的本质。罪是内在于人的。
3. “拜占庭经文”仍然是在9节的最后。见The New Testament in the Original Greek,Byzantine Text Form, 2005,Compiled and arranged by Maurice A. Robinson and William G. Pierpont.

参考书目

1. 《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五,詹正义编译,美国活泉出版社,1990.
2. C. E. B. Cranfield,《罗马书注释》(上),潘秋松译,华神出版社,2006.
3.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二,校园书房出版社,2003.
4. BDAG,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Third Edi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5. B-D-F, Greek Grammar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
6. J. H. Thayer,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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